甘南州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促进全州招商引资工作有序发展,不断强化项目的程序化、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本办法适用于我州各单位、企业和组织与州外的企业、组织和自然人进行经济技术合作的各类开发经营项目。

2、州招商局是全州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和服务协调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州招商引资项目的征集、发布、推介、促进、统计和督查;负责州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协调、联络等工作。

二、招商投资项目的提出和筛选

3、州招商局负责制定全州招商引资规划和年度招商引资计划,并提出年度考核计划指标,由州政府同各县(市)、州直有关单位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

4、招商引资项目由州、县(市)有关单位、企业和外来投资者提出。所提出项目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4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及我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有利于发挥我州资源优势,带动区域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

5、全州招商引资的重点领域是:荒山治理、植树种草、草原建设、草场改良等生态建设项目;特色农副产品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和产品精、深加工项目;绿色牛羊肉、乳制品、皮革及畜副产品综合利用和精、深加工项目;山野珍品精、深加工项目;黄河、洮河、大夏河、白龙江流域水电开发建设项目;太阳能、风能开发建设项目;旅游景区基地设施建设及旅游产品开发、经营项目;中、藏药种植基地建设及新产品研制与开发项目;现代生物技术研究与开发及产业化项目;矿产勘探与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公益类建设和企业产权转让项目等。

6、各县(市)、州直有关单位、企业或法人负责做好准备向外推介项目的前期工作,确保项目前期工作具备招商引资推介条件。

7、州招商局及时将各县(市)、州直各单位、企业或法人上报的项目汇总后,召集州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筛选、列入全州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库,并视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三、招商引资项目的推介、洽谈、履约

8、要根据项目的自身特点,重点论证好建设条件、效益分析和风险回避等项目要素。

9、州招商局负责将具备对外招商引资条件的项目按规定格式整理成中英文项目册和电子文本,利用网站、广播、电视、报刊等方式向外发布推介。

10、对有接洽意向或已进入接洽状态的招商项目,项目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跟踪全程服务,并向州、县(市)招商局提供投资方的详细资料和洽谈进展情况,以便及时衔接解决重大问题。

11、对已签约的合同项目,项目所在地政府和项目提出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切实做好项目的实施。

四、招商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

12、各县(市)、州直有关单位和企业或法人正式签约的项目合同在签约前必须上报州招商局进行核准备案,经核准后方可进行正式签约,并统计确定为州政府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考核任务。

13、要严把项目审核关。引进的项目必须是对我州经济社会发展带动作用强的基础设施、生态建设及生产开发类项目,防止引进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和影响生态环境的项目。
    14、资源类开发项目,合同双方在权益约定中,按有关原则,应充分考虑资源所有者权益与开发者权益的关系,资源所有者权益占比视具体情况定。

15、拟签约项目的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要求规范。即:合同中必须明确项目的建设起止年限和分年度投资计划;合同生效后,一年内乙方不履约的,合同自行终止。通过中介人引进的项目,则合同中必须有确认中介人的合同条款。

16、由州县(市)政府部门出面签约的项目在合同生效后,州、县(市)政府要加快确定项目业主负责实施。

五、招商引资项目的促进和落实

17、核准签约的招商引资合同项目签约后,由州、县(市)招商局按照各自确认权限发文正式确认。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合同项目由州招商局确认,500万元以下的 项目由各县(市)招商局确认。

18、对确认的招商引资合同项目,严格按照州政府办发【2004】152号文件精神实行“一站式”办公服务。

19、对确认的招商引资合同项目,除可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及《甘肃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甘南州鼓励内外资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的若干规定》(州委发【2003】18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20、各县(市)、州直有关部门要重视签约项目的促进和落实工作,加强对签约项目的促进和管理,提高项目的年度履约率、开工率和资金到位率。

21、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各项目所在县(市)或主管部门应成立项目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组长由各县(市)和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其职责是解决合作双方在项目履约中所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对严重影响项目实施的突出问题,在县(市)解决无效的情况下,应尽快形成专题报告送州招商局,由州招商局提交州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22、州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招商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等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对损害投资者利益,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责任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3、所有建成的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归档管理,由州招商局将合同文本复印件、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统一管理备查。

六、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

24、招商引资项目投产后,各县(市)、州级有关部门必须组织审计部门对其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计确认。对通过中介人引进的项目,按《甘南州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对于政府性投入、资源所有者权益(按有关规范办法折算)等,按国有资金股权管理。

25、投资者在我州投资后不满三年,抽掉投资或企业处于停滞状态,而不再对企业进行投资,经有关部门核实后,原出让给乙方的土地由州、县(市)政府依法收回。

七、招商引资工作的奖励

26、州政府对各县(市)、州直部门和企业签约的招商引资合同项目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

八、附则

27、本办法授权州招商局负责解释。

28、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